不可退代用券申請一般條款與細則 (EMD TCVT)
1.1 不可退代用券應由旅客自願申請。 旅客決定取消出行計劃,並申請獲得不可退代用券。 1.2 旅客可為未使用的客票(票聯狀態為開放)或部分使用的客票(未使用票聯)申請不可退代用券。 如果旅客持有客票可全額退款,申請不可退代用券不符合旅客利益。 1.3 選擇不可退代用券即表示旅客無保留接受本《一般條款與細則》。
2.1 不可退代用券將按未使用票聯的全部金額簽發,包括稅費。 2.2 如果未使用的票聯關聯了由法航或荷航運營的付費可選服務,則可按尚未使用的付費可選服務總金額簽發補充不可退代用券。 對於法航自選套餐可選服務,如該可選服務的《一般銷售條款》(第 1.3 條)所述,只有在航班起飛前 48 小時申請取消,方可簽發代用券。 2.3 簽發費用不包括在不可退代用券的金額中。 2.4 若客票使用「里數&現金」的組合方式支付,所簽發的不可退款代用券金額為現金支付金額,不包含里數。 2.5 可用金額載於不可退代用券上。 2.6 如果不可退代用券的幣種與客票公佈價格的幣種不同,則適用法航或荷航當地銀行的賣出匯率。 2.7 如果旅客客票可付費改簽,該費用將從不可退代用券的總金額中扣除。
示例:旅客購買了一張 200 歐元的可改簽客票,改簽費 50 歐元。
申請代用券時,將扣除 50 歐元的費用,代用券金額將為 150 歐元。 2.8 不可退代用券為記名票券,持有人姓名與原客票相同。如果訂單包含多位旅客,則每位旅客都將收到本人的代用券。
2.9 如何往返票的條件不同(去程不可退款,返程可退款),不可退代用券的金額為未使用客票的總金額,且不能退款。
3.1 不可退代用券可用於購買實際由法航、荷航、達美航空或維珍大西洋航空承運的法航或荷航客票。 3.2 不可退代用券可用於提前購買法航或荷航所承運和銷售之航班的其他付費產品和可選服務(如提供)。 3.3 機上購物不可使用代用券。 3.4 如果在支付客票後,代用券仍有餘額,則將簽發新的不可退代用券,金額與餘額相同,與原代用券相關的一般條件仍適用。 3.5 如果旅客預訂新客票,並且新客票的價格高於不可退代用券所載金額,旅客應支付差價。 3.6 如果旅客使用不可退代用券購買可全額退票或部分退票的新客票,並隨後要求退票,旅客將僅收到額外支付的差價。 用不可退代用券支付的部分不可退。
4.1 代用券不予退款。 4.1 接受本條件即表示旅客放棄為原客票申請退票的權利,並接受不可退代用券。
5.1 該等代用券不可轉讓。 這意味著原客票所載姓名將與不可退代用券所載姓名相同。 此代用券只能用於為代用券所載姓名對應的旅客購買新客票或付費可選服務。 5.2 代用券不可背書。 代用券不可兌換或出售,否則無效。 5.3 旅客對其代用券負全部責任,如果代用券被他人使用,法航和荷航不承擔任何責任。
6.1 不可退代用券自簽發之日起一年內有效。 旅客有一年的時間用此代用券購買新客票。 如果超過有效期,代用券將不能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