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權利

依據歐洲第261/2004(歐洲議會/歐盟理事會)法令規定

本通告中所述權利,生效範圍如下。

  • 您的承運公司爲: - 法國航空、荷蘭皇家航空或 - 達美航空公司或肯尼亞航空公司(從歐盟境內機場出發);
  • 您擁有該航班已經確認的預訂;
  • 您已經辦理登機手續,並且您在指定的辦理登機手續截止時間前抵達機場,或沒有指定的辦理登機手續截止時間,您在航班起飛前45分鍾抵達機場;
  • 您持有普通公衆機票,或由積分活動贏取的機票旅行;
  • 您從歐盟境內機場出發。

請注意:如果您從第三國(非歐盟國家)機場出發,該文件所述權利只在以下條件共同具備時生效:乘坐歐盟航空公司承運的航班旅行,並飛往歐盟境內機場,並且當地立法對第三國無特別限制。

2022年2月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