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權利

依據歐洲第261/2004(歐洲議會/歐盟理事會)法令規定

本文件中所述之權利,生效範圍如下:

  • 您擁有該航班已經確認的預訂;
  • 您已辦理登機手續,並且在指定的辦理登機手續截止時間前抵達機場,或在沒有指定的辦理登機手續截止時間的情況下在航班預定出發時間前45分鍾抵達機場;
  • 您持有以公開票價購買的機票,或由忠誠計劃積分活動贏取的機票旅行;
  • 您從歐盟境內機場出發。

請注意:如果您從第三國(非歐盟國家)機場出發,該文件所述權利只在以下條件共同具備時生效:乘坐歐盟航空公司承運的航班旅行,並飛往歐盟境內機場,並且當地立法對第三國無特別限制。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9月